合作的规则
委托寄售条款
最近修订:2026年7月。本条款适用于rensburg.nl管理者(下称“中介方”)与作品寄售人之间的每一份寄售协议。任何偏离仅在书面约定时有效。
第一条寄售
寄售人将作品交由本站寄售。在作品售出并由买方全额付款之前,寄售人仍为所有权人。中介方仅作为中间人行事,不成为寄售人与买方之间买卖关系的一方。
第二条受理
受理须经对归属、状况与可售性的评估。中介方可不说明理由拒绝作品,或提前终止寄售,但须遵守合理的通知期限。
第三条价格与佣金
售价或指导价事先以书面确定。下调指导价须经与寄售人协商。中介方就净售价收取佣金;佣金比例及可能的最低限额事先以书面约定。所有金额在适用范围内含税。
第四条期限
本协议按事先约定的期限订立,此后可续期,除非任何一方及时书面通知终止。
第五条保险与风险
作品在中介方处保管期间,按约定指导价扣除佣金后的金额投保;保险条款可在中介方处查阅。损坏或灭失一经发现即行通报。对不在承保范围内的损害,中介方的责任以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限。
第六条寄售人的保证
寄售人声明其完全有权提供该作品,作品不存在第三方权利,且其就来源与归属所提供的信息尽其所知真实无误。寄售人使中介方免受第三方索赔。
第七条销售与付款
收到全部货款后,中介方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售价扣除佣金及任何约定费用后的余额。如买方违约,中介方将尽合理努力追讨款项;有关情况将告知寄售人。
第八条未售出作品与取回
如作品在期限届满时未售出,寄售人应在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取回。回程运输费用由寄售人承担,除非另有约定。逾期仍未取回的作品可有偿存放。
第九条费用
摄影、登记与展示均包含在佣金内。非常规费用——修复、第三方鉴定、特殊运输——须经寄售人事先同意方可发生。
第十条适用法律
本协议适用荷兰法律。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中介方所在地辖区的有管辖权法院管辖。